浙江省旅游示范县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化旅游厅日前发布了"浙江省全球旅游示范县建立鉴定评审评价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坚持"突出示范、规范引导、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竞争制度和标准会议制度相结合,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据悉,原"浙江省全球旅游示范县识别办法"于2017年7月发布。随着国家和省级政策和实践的变化,原有的方法已经很难满足发展的需要。为此,浙江省文化旅游局在原有措施的基础上修订并发布了"办法"。"措施"旨在加快建立全国区域旅游示范省,促进浙江省大型园林建设,努力为"浙江诗画"创造中国最好的旅游目的地。
修订后,对浙江省全球旅游示范市的建设和评价提出了相关要求。每区市辖区70%以上的县可向浙江省文化旅游厅申请成为浙江省全球旅游示范市。
《办法》明确,浙江省旅游示范县认定工作按照"创建-申报-推荐-认定-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列入"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单位"名单的县,经自查达标后,可直接提出认定申请。未列入创建名单的县,要求在开展一年自查后,提出认定申请。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编制单位组织初审,择优推荐上报。
根据这些措施,浙江省每年对旅游示范县进行一次鉴定和审查,并将审查和评价方法与省级对全国全球旅游示范区的初步审查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