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草案公布:医疗机构不得“见死不救”,社会救助“懒汉”不提供帮助

2020-09-08 15:11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428

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出版,并征求各界意见。


就业能力应该被积极利用


征求意见草案明确指出,以下九类家庭或个人是社会援助的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特困人员


(3)低收入家庭


(4)支出贫穷家庭


(5)灾害受害者


(6)无家可归的流浪者和乞丐


(7)暂时被困的家庭或人员


(8)需要急救但不知或无力支付的人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征求意见稿中还指出,社会救助的对象应当是劳动、自助、自力更生、节俭,努力按照自己的能力提高生活水平。


社会救助对象具有工作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不就业的,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免费提供的工作;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接受适合其健康状况和工作能力的工作。


同时,法定义务优先。家庭成员和其他有赡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组织和个人,首先履行赡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


病人需要急救,但不知道自己的身份,需要立即抢救。


征求意见稿从援助申请、调查核实、信息核实、审查确认、动态管理等方面规范了社会救助程序。


其中,指"确认结果的相互承认",即被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情况、低收入家庭和有支出贫困家庭的目标者,确认信息共享和相互承认的结果,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审查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提出教育资助申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疾病紧急救助程序方面,建议医疗机构对需要紧急救治,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病人,立即实施紧急治疗,不得拒绝;医疗机构在紧急治疗费用方面,可以向疾病紧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同时,草案还对这些援助对象作了明确的解释。需要急救但不知或无力支付费用的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遭受严重伤害、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人。


社会救助欺诈将被处以罚款


征求意见草案规定,社会救助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救助对象的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违反信托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服务以虚报、隐匿、伪造等形式骗取的,由有关社会救助审查确认机关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返还违法所得救济资金和物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援助价值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未缴纳罚款的,社会救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构成治安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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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模式


市民如对草案有任何修订,可透过下列方法作出回应: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地址:www.mca.gov.cn),在第一页右下角输入"征求意见"栏,点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援助法"(意见草案)的通知,向民政部提交意见,或发电子邮件至fxiaoting@mof.gov.cn,向财政部提交意见。


(2)致函北京市东城区北海永街147号社会救助司或民政部政策部(邮政编码:100721);财政部社会保障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里3号(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标明"社会救援法"字样。


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0月7日。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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